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一审获赔10亿元,阿里方面曾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2023-12-29
来源:融中财经 作者:齐智颖
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消息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融中财经12月29日讯,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消息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京东阿里两大电商的“二选一”口水战来源已久,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发布的一份《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曾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以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三被告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二选一”行为)。


京东贸易公司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三被告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原告、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应当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北京地区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一时间获取股权投资行业新鲜资讯和深度商业分析,请在微信中搜索“融中财经”公众号,或者用手机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获得融中财经每日精华内容推送。

融中 热门

您可能也喜欢的文章